近日,《法制日报》连续两周在“法学院”版面刊登了上海一中院黄祥青院长撰写的《法律适用统一的方法、路径和机制》一文,现将该文转发,以供参考。
法律适用统一的方法、路径和机制
黄祥青作者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性的重要表现,通常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同类案件裁判上的大体一致性;二是不同类型案件裁判上的相互协调性。如何实现适法统一,下面着重讨论三个问题:一、法律适用统一的标准
谈论法律适用统一,标准是首当其冲的议题。相对于社会公众经常诉诸的“同案同判”要求,我们认为把“类案类判”以及“不同类案协调裁判”作为适法统一的基本标准,似乎更为完整、准确。
从案件识别角度看,如同世上很难找到两片相同树叶一样,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框定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相对而言,判断是否属于同类案件,则具有较高的认知识别度。或者在事实上呈现出证据种类、结构及特点的相似或区别,抑或在法律适用上显示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当或差异。毋庸置疑,案件识别度愈高,实践可操作性愈强。
从司法规律性上说,事物的规律性往往隐藏在众多事物的背后,并非可以一蹴而就。只有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大量收集整理、条分缕析、探微索隐,才有望发现、掌握其发生、发展及审判的规律性,进而分类施策,形成有针对性的裁判思路和解纷方法。
从司法目的性分析,也只有重点聚焦案件类型,才能找到司法公正性的主要支撑。因为,裁判公正与否,从无绝对标准;只有“同类案件同等处理、不同类案区别对待”,才是相对具有共识的衡量尺度。
那么,如何界定“同类案件”?
一般说来,案由是识别同类案件的基本着眼点。案由同一,则表明诉争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其法律关系大体趋同或相似。但是,对于常见多发案由来说,案件的多样复杂性还是会不时导致裁判结果的显著差异性。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正是基于相同案由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而质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由此可见,立足案由基础上的进一步分类,是准确界定同类案件、实现适法统一的必由之路。
从裁判结果的影响因素分析,构成要件事实本身的差异性,无疑是分类上应当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