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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微课堂20应聘时的简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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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本人公司,有个工作岗位要求XX专业本科学历,并要求担任过院级学生会部级以上职务,应聘者李某自称为某重点大学XX专业本科毕业,并担任过该学院的学生会副主席,提交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公司结合提交材料和面试表现录用了李某,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三个月,工作成绩较差,经过各部门综合审核,发现李某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1、李某虽为本科毕业,但是为另外一个大学其他专业毕业,其提交的重点大学本科毕业证系伪造;2、单位联系到李某真正的毕业学校,查询到其未担任过院级学生会部长级以上职务。单位决定对李某进行辞退处理。问:单位在此种情况下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答: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分析

求职者应提供真实的求职材料,不应为了求职成功而伪造虚假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求职者提供与岗位要求相关的虚假材料,导致用人单位相信其符合岗位录取要求,骗取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欺诈,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依照法律规定,该种情形,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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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姐姐简介:法学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就职于高校。希望能通过此平台为大学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法律普及等帮助和服务,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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