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对汇编作品中不能举证有出处且具备独创性的其他内容,应视为作品汇编者自行创作的,汇编者对其享有著作权。
出版者对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的显著程度来判断。抄袭现象不明显的,应当认定出版者尽了合理审查义务的,但出版者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号二审案号()穗中法民三终字第号案由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合议庭丁丽、佘朝阳、刘欢
书记员钟小坚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庆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学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图书馆裁判日期年5月13日一审裁判结果驳回谢庆芳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实用英文求职写作》(ISBN7---4/H?)一书;
三、被上诉人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谢庆芳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元;
四、被上诉人林学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谢庆芳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元;
五、驳回上诉人谢庆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穗中法民三终字第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庆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杨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学明。
委托代理人:欧阳诚构,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图书馆,住XXXX。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
委托代理人:梁杰妍。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庆芳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大出版社)、林学明、广州图书馆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2月28日、年2月23日及同年6月8日,谢庆芳与案外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谢庆芳将《英语简历写作指南》(以下简称《简历指南》)、《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以下简称《求职信指南》)和《英语招聘广告阅读指南》(以下简称《招聘广告指南》)的中文(简、繁体字)版在国内、外的专有出版权(即原本、修订本、摘编本、选编本的出版权和转载权)授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均为五年;谢庆芳保证上述三本书系谢庆芳本人创作的,如发生剽窃等侵犯他人版权情况,谢庆芳负全部责任,并适当赔偿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济损失等。随后,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州分公司于年5月第1次出版发行《简历指南》一书(谢庆芳编著,ISBN:7---3/H?);于年5月第一次出版发行《求职信指南》一书(谢庆芳编著,ISBN:7---5/H?);于年10月第1次出版发行《招聘广告指南》一书(谢庆芳编著,ISBN:7---7/H?)。
上述《简历指南》一书目录内容为:一、英语简历写作要领EssentialsofEnglishResumes……二、英语简历有用词汇AUsefulGolssaryforEnglishResumes……三、英语简历有用语句……四、英语简历实用范例PracticalExamplesofEnglishResumes1.行政管理人员ExecutiveandAdministrativePersonnel……2.贸易销售人员TradeandSalesPersonnel……3.财务金融人员FinancialandMonetaryPersonnel……4.工程技术人员EngineeringandTechnicalPersonnel……5.文教卫生人员Cultural、EducationalandHygienicalPersonnel……6.服务行业人员ServicePersonnel……五、附录Appendices(一)民族名称NamesofNationalities(二)学校名称NamesofSchools……(三)科系名称NamesofDepartments(四)专业名称NamesofSpecialties(五)学位名称NamesofAcademicDegrees等。该书末尾列有参考书目。
上述《求职信指南》的目录内容为:一、英语求职信写作须知NecessaryKnowledgeofWritingEnglishLettersofJob-application1.英语求职信的用途UseofEnglishLettersofJob-application2.英语求职信的分类AClassificationofEnglishLettersofJob-application3.英语求职信的结构StructureofanEnglishLetterofJob-application①信封的写法Superscription②信头Heading……⑧附件Enclosure4.英语求职信的格式LayoutofanEnglishLetterofJob-application①信封的格式LayoutofAddressinganEnvelope②信头的格式LayoutofHeading……5.英语求职信的内容ContentsofanEnglishLetterofJob-application6.英语求职信的特点CharacteristicsofanEnglishLetterofJob-application7.英语求职信的标点与大写PunctuationandCapitalizationUsedinanEnglishLetterofJob-application二、英语求职信常用语句Commonly-usedSentencesinEnglishLettersofJob-application1.起首常用语句Commonly-usedSentencesfortheBeginning……2.个人情况常用语句Commonly-usedSentencesforPersonalInformation……6.结尾常用语句Commonly-usedSentencesfortheEnding三、英语求职信实用范例PracticalExamplesofEnglishLettersofJob-applicationA.跳槽求职ApplicationforNewJobssoastoLeavethePresentPositions……B.毕业求职ApplicationforEmploymentuponGraduation……C.业余求职ApplicationforPart-timeJobs……四、同求职相关的其他函件OtherCorrespondenceRalatedtoJob-hunting1.自传Autobiography2.请求熟人推荐工作SeekingRemmendationforJobsfromAcquaintances……14.聘用合同ContractofEmployment五、附录Appendices(一)中国百家姓HundersofSurnamesinChina(二)企业名称分类AClassificationoftheNamesofEnterprises(1)公司Corporations,Companies,Firms,Agencies(2)工厂Works,Plants,Factories,Mills(3)服务单位ServiceUnits等。该书末尾列有参考书目。
上述《招聘广告指南》一书的目录内容为:一、英语招聘广告阅读须知TheNecessaryKnowledgeofReadingEnglishRecruitmentAdvertisements1.引子Introduction2.英语招聘广告的组成部分TheComponentsofEnglishRecruitmentAdvertisements……3.英语招聘广告的语言特点TheLinguisticFeaturesofEnglishRecruitmentAdvertisements……4.英语招聘广告的形式分类CiassifiedFormsofEnglishRecruitmentAdvertisements二、英语招聘广告中的各种职位名称AllKindsofJobTitlesinEnglishRecruitmentAdvertisements1.商业、财经、管理类就业职位JobTitlesEngagedinCommerce,FinanceandManagement2.工业、工程、技术类就业职位JobTitlesEngagedinIndustry,EngineeringandTechnology3、文化、教育、卫生类就业职位JobTitlesEngagedinCulture,EducationandHygiene4.旅游、酒店、服务类就业职位JobTitlesEngagedinTourism,HotelsandServices三、英语招聘广告常用的资格要求TheQualificationsorRequirementsCommonlyUsedinEnglishRecruitmentAdvertisements1.个人素质PersonalQualities……6.其他要求MiscellaneousRequirements四、英语招聘广告实例TheExamplesofEnglishRecruitmentAdvertisements1.一揽子招聘广告AdvertisementsforAlltheVacanciesinOnePackeage……2.多项职位招聘广告AdvertisementsforMultipleVacancies……3.单项职位招聘广告AdvertisementsforaSingleVacancy等。该书末尾列有参考书目。
年12月30日,天大出版社与林学明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林学明将《实用英文求职写作》一书在国内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天大出版社;合同有效期为10年;林学明保证拥有授予天大出版社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林学明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天大出版社造成的损失,天大出版社可以终止合同;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齐、清、定要求等。
年1月,天大出版社第1次出版发行了《实用英文求职写作》(以下简称《求职写作》)一书,该书封面载明“林学明编著”,该书的ISBN号码为7---4/H?,定价为9.50元。
该书的目录内容为:第1章,英文求职信的写作,第1节英文求职写作简述……第2节英文信头的写作方法……第3节英文信头的写作格式……第4节英文信内地址的写作格式与方法……第5节英文称呼的写作格式……第6节英文求职信正文的行文格式……第7节英文求职信正文的写作方法……第8节结尾谦称与署名……第9节附件第10节信封的写法与格式……第11节英文求职信的写作范例……第2章英文简历写作,第1节英文简历写作的重要性……第2节英文简历写作的要点……第3节英文简历写作的主要内容及其形式……第4节英文简历的版面设置……第5节英文简历的写作参考范例……第3章与求职相关的其他英文信函写作,第1节英文自传写作……第2节英文推荐信写作……第4章英文大写字母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第1节英文大写字母的用法……第2节英文标点符号的用法……附录(与求职写作相关的汉英词语)等。该书未列明参考书目,但在“前言”最末一段写有“在编写过程中曾参阅了国内外有关中英文专著,对有关作者特表示感谢,此处未一一列举。”
谢庆芳认为《求职写作》一书抄袭了其《简历指南》、《求职信指南》和《招聘广告指南》三本书的内容,表示正文部分为字,附录单词词汇部分为字,合共字,谢庆芳就其认为抄袭的内容提交了内容比对和字数统计表。林学明否认存在抄袭情况,表示:1、林学明在编著《求职写作》一书时参考了大量书籍,并非抄袭谢庆芳,部分谢庆芳指控侵权的内容,林学明已经作了相当的整理、加工,与谢庆芳的表达不同;2、部分谢庆芳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来自案外的第三方作者,林学明也是参考其他作者的书籍进行编著;3、部分谢庆芳指控侵权的内容为有限表达,谢庆芳对此无权排除他人使用;4、部分简历的范例内容属于通用表格,为人们普遍使用,这些通用表格不应受著作权保护;5、从全书逐字计算,林学明认可参照谢庆芳书籍的字数不超过字,且大部分为简历表格。林学明针对谢庆芳的比对意见提交了对比分析和字数统计表,并当庭指出《求职写作》一书中被控内容与林学明提交证据中的书籍和词典的近似之处。谢庆芳承认在编著《简历指南》、《求职信指南》和《招聘广告指南》三本书的过程中有参考其他书籍,但在具体细节内容上已经过自己的再加工和修改。
谢庆芳为证明其合理开支的费用及构成,提交了广州图书馆出具的发票5张(发票号码分别为:、、、、,金额总计30元)及广州市越秀区科鑫电脑排版服务部开具的发票1张(发票号码为:,金额为.20元);林学明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简历指南》、《求职信指南》和《招聘广告指南》三书署名均为“谢庆芳编著”,从文义分析,该书包含由谢庆芳编与著的内容。前者为谢庆芳选择和编排的非谢庆芳独立创作的文字内容,如果其选择与编排具有独创性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后者为谢庆芳独立创作的文字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简历指南》、《求职信指南》和《招聘广告指南》三书主要介绍英语简历、求职信的写法及注意事项和招聘广告的阅读方法,三书中的涉及的英语应用文写作方法、句子、句型、单词、常用语等内容本身均不是谢庆芳的独创,但是谢庆芳对上述内容的选择、编排有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谢庆芳享有。另外,三本书中还有一部分内容是谢庆芳自行创作的。因此,谢庆芳是《简历指南》、《求职信指南》和《招聘广告指南》三本书的编著者,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利。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学明编著的《求职写作》一书(以下简称“林书”)是否构成对谢庆芳编著的《简历指南》、《求职信指南》和《招聘广告指南》三本书(以下简称“谢书”)的剽窃。综合双方的举证,原审法院评析如下:
一、从林书和谢书的写作目的来看,都是以介绍英文的求职信、简历、自传等的写作方法、规范要求、注意事项以及常用范例为主。上述文书属于应用性文书,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写作格式、规范和措辞习惯,上述内容也均不是谢庆芳或者林学明的原创,因此,两者在书名、英文单词及其翻译、整体的写作方法及格式要求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相同之处。
二、从两者目录的结构和内容来看,林书与谢书均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所要保护的是汇编者对汇编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所付出的独创性劳动等智力成果,林书与谢书在内容的选取与结构的编排上存在不同,语言表达方式也存在区别。
三、从具体内容比对来看,针对谢庆芳主张林学明剽窃的陈述,林学明提交了大量书籍及词典(林学明的第一组及第二组证据)予以反驳,以证实林书内容的参考、借鉴资料来源。这些书籍及词典均印有完整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根据这些公开出版的书籍和词典显示,在谢书出版发行之前,即有同类型书籍就相应问题进行了介绍和阐述,林书被控侵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举证的书籍及词典中的相应内容的相似度更高,反而与谢书在具体措辞(如次序、姓名、年龄、性别等细节)上存在较多差别。另外,谢书的主要内容是英语应用文,谢庆芳作为编著者其独创性更多的体现在谢书总体的编排体例上。就该部分内容而言,其相关内容已经在其它书籍中出现过,不体现出编者对其特有的内容的选择。而林书的编排体例与谢书并不相同,故原审法院对林学明编著林书时系参考其他书籍的陈述予以采信。而有关表格范例的内容,表格并非谢庆芳所独创,在实际生活中有关求职、简历等内容的表格在格式及写法上基本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相当广泛,因此,该类表格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通用表格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比对结果来看,林书与谢书在语言表达、措辞等方面完全相同且确属参考借鉴谢书的部分数量非常少,较为零散,相似内容上多是为说明问题而造的例句,独创性不强,不足以影响林书的整体意思表达和内容阐述,故不宜将此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行为。
四、谢庆芳所主张的谢书附录中单词及其中文翻译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谢庆芳对此主张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且林书中所附单词的排列方式也和谢书存在较大区别。
综上所述,谢庆芳是谢书的编著者,林学明是林书的编著者。根据双方举证,结合案件情况,林学明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谢庆芳证据的证明力。因此,谢庆芳主张林学明对其作品进行剽窃从而构成侵权的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谢庆芳据此要求天大出版社、林学明、广州图书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谢庆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元,由谢庆芳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谢庆芳不服,上诉称:一、原审认为林书和谢书写作目的不可避免存在相同之处,这缺乏事实依据。二者相同之处超过了正常数量,相同之处基本是可以避免的。
二、原审将谢书视为汇编作品不准确,谢庆芳对谢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受到保护。谢庆芳在原审中所主张权利的内容只限于“林书和谢书”相同之处,并不包括内容和结构的不同之处。林书本可选择不一样的专业和职位来写求职信,但林书直接抄袭谢书的具体内容。
三、原审判决书称:“从具体内容比对来看......林书被控侵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举证……故本院对被告林学明编著林书时系参考其他书籍的陈述予以采信。”谢庆芳认为,由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了原审的错误采信。1.林学明能找到来源的数约占谢庆芳主张权利的四分之一,约字左右。这部分谢庆芳借鉴了他人作品,但进行了改编。林学明将这些内容照搬到被控图书中,与谢庆芳改编的部分相同。原审认为林书被控侵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举证的书籍及词典中的相应内容的相似度更高,这不符合事实。2.在原审正文部分比对时,找不到出处的是谢庆芳的独创性内容,约字,更应受到法律保护。3.原审被告提供的证据18列出了被控图书的附录(词汇部分)字中的每一行出自谢庆芳主张权利的三部作品的具体页码,这足以证明原审被告林学明将谢庆芳主张权利的三部作品中的字的词汇搬到了其作品中,不过原审被告林学明确实进行了重新编排。综上所述,谢庆芳认为,原审“对被告林学明编著林书时系参考其他书籍而来的陈述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四、原审认为有关求职、简历等内容的表格为通用表格,这是错误的。1.著作权法规定的通用表格,是指那些内容固定而不可更改并且已成为公知共用的表格,如我国的历代纪元表、计量单位表等。2.谢庆芳主张权利的求职信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因而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3.简历表格的格式和内容可以多种多样,不属于公知共用的表格。谢庆芳主张权利的简历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因而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4.谢庆芳主张权利的几个简历表格的内容,本来在谢庆芳作品《英语简历写作指南》第35、36、37、38、39、40页中是以文字形式反映的,而不是以表格形式来反映的,这属于谢庆芳的独创内容,可是林学明加划了几条线用表格套起来(见被告图书第64、65、66、67、68、69页)。这种投机取巧制成的表格更不可能是通用表格,谢庆芳在庭审过程中曾指出过这一问题。可是,原审将其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通用表格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5、被控作品中的简历表格在谢庆芳主张权利的所有内容中只占一小部分,原审判决书所称“大部分为简历表格”一说没有事实依据。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五、原审判决书称:“林书与谢书在语言表达、措辞等方面完全相同且确属参考借鉴谢书的部分数量非常少,较为零散,相似内容上多是为说明问题而造的例句,独创性不强……故不宜将此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行为。”这里面既有认定事实错误,也有有法不依。1.谢庆芳在原审时所主张权利的内容共字(其中正文部分字、附录部分为字)。谢庆芳在证据8中对以上字数的统计作出了书面解释,谢庆芳计算的依据是《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原审认为林学明参照谢庆芳书籍的字数不超过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规定计算字数的方法,原审逐字计算的方法属于有规不循。根据一些判例,未说明出处的,即使抄袭几百字也被判侵权,原审也应判决林学明侵权。3.天大出版社在其答辩状中称:“经被告林学明比对,相似部分仅字,占《实用英文求职写作》一书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实用英文求职写作》载明千字,相似部分不到十分之一,应该是字,而不是字。原审判决未提出林学明代理人认可抄袭1字和多字的事实。谢庆芳认为多字(正文部分)比较符合事实,这属于谢庆芳独创性内容。谢庆芳已将找到出处的多字剔除,该部分为改编或汇编内容。谢庆芳二审中主张字,即独创性内容多字,改编或汇编内容为字左右。4.对于原审判决书所称“相似内容上多是为说明问题而造的例句,独创性不强”之说,谢庆芳认为:(1)例句才体现作品的独创性,林学明完全可以自行创作例句。(2)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只有独创性很强的内容才受保护,谢庆芳认为凡是独创的内容都应该受到保护。范文与例句都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依法应受保护。5.林学明大量使用谢庆芳作品却没将其列为参考书目,属于抄袭行为,但原审法院并未认定。6.原审庭审中,林学明代理人曾向谢庆芳道歉,在调解时表示愿意赔偿元,这证明林学明的代理人默认了侵权行为,但原审却判决林学明不构成侵权。
六、原审认为林学明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谢庆芳的证明力,但林学明的证据存在不少问题。1.林学明提供的三本书《留学与求职英文写作》、《新英语应用文精编》和《英语面试之路》的出版年份分别为年、年和年,明显晚于谢庆芳作品的出版时间年。2.林学明大部分图书是在年7月至年2月之间(即谢庆芳起诉后至开庭前)从图书馆借的,这不能证明林学明在创作中参考了这些图书。3.林学明的一些证据(图书)只在庭审时出示了原件而没有向法院和谢庆芳提供复印件,谢庆芳根本无法查证其内容与本案的关联性,这些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4.林学明给谢庆芳的证据中只有一份法语专业证书,英语并非其专业,其缺乏创作的基础。其英语、法语专业证书的复印件并未作为证据提供。林学明的毕业证书涉嫌造假,请二审法院调查。5.林学明从互联网下载的简历模板与谢庆芳设计的简历表格没有一个完全一样。这证明简历表格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属于通用表格的范畴。6.林学明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年2月3日,但在其发表论文时自我简介写成年,既然林学明可以用虚假信息蒙骗公众,其也可以用虚假证据蒙骗法院。7.林学明的所有证据是在年2月15日开庭审理时才向法院和谢庆芳提供的,这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故其所有证据都不具备合法性。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天大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本案侵权图书《实用英文求职写作》(ISBN7---4/H?)并销毁所有尚未销售的侵权制品;2.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就其侵权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上向谢庆芳公开赔礼道歉;3.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共同赔偿谢庆芳4万元;4.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天大出版社二审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谢庆芳不足以证明自己是涉案内容的合法著作权人。谢庆芳所提供的《英语简历写作指南》及《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两本图书,署名著作方式均为编著,并在图书末尾列出部分参考书目。所有这些表明,谢庆芳并非以上两本图书的原始著作权人,其中有相当的内容属于汇编性质,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谢庆芳在没有提供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对上述两本图书的全部内容享有合法著作权。二、谢庆芳补充的资料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新闻出版部门关于图书总字数的计算办法中明确说明,在图书正文中“无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也就是说,即使是白页和空白处都按有文字进行计算,这样的计算办法由于和实际字数差距太大,在协商字数稿酬的时候基本无法执行,因此无论是出版社还是作者都接受这个现实情况并另行协商计算办法。谢庆芳试图用这样的办法来衡量涉案内容的范围,与事实完全不符。综上,请法院驳回谢庆芳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林学明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在原审中,林学明已经以充分的证据证明,林学明在编著被控侵权的《实用英文求职写作》(以下简称《求职写作》)一书时,投入了独立的智力劳动,有相当部分被控侵权内容与谢庆芳的有明显区别,依法应不构成侵权。而且,谢庆芳对《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以下简称《求职指南》)和《英语简历写作指南》(以下简称《简历指南》)两书的内容并不具有完全的著作权,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乃取自他人作品,对这部分内容,谢庆芳无权对林学明主张侵权责任。此外,对于简历表格等,属于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表格,依法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原审法官经过整整两天的开庭、比对工作,最终认定《求职写作》不属于抄袭、剽窃《求职指南》一书所形成,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谢庆芳在编著《求职写作》一书时广泛参考了大量相关作品,这也符合编著类图书的现实。精神财富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人们在编写具有实用性的图书时,难以避免需要借鉴他人的在先表达形式,即使是谢庆芳本人在编著《求职指南》和《简历指南》两书时,也广泛参考、借鉴了国内、台湾大量的相关作品。林学明参考谢庆芳的《求职指南》和《简历指南》相关内容,并经过了自己的改编,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内容非常少,且参照的内容仅是一些例句、例子,不构成《求职写作》一书的实质内容,也未构成《求职指南》或《简历指南》的实质内容,未损害谢庆芳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审法院未将此认定为剽窃行为,符合当时、当前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环境、水平和条件,并无不当。
广州图书馆二审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我馆收藏《实用英文求职写作》是合法的收藏行为。二、谢庆芳故意复印涉案图书的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储存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我馆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该图书只收藏了两本,而复印处的服务只供个人学习参考,谢庆芳明知侵权后才故意来我馆复印,该“复制品”存于谢庆芳处,与我馆无关。我馆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三、我馆在该出版物的采购和收藏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四、我馆对图书处理本身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院查明
经二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谢庆芳原审诉请为:1.天大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实用英文求职写作》(ISBN7---4/H?)并销毁所有尚未销售的侵权制品;2.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就侵权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上向谢庆芳公开赔礼道歉;3.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共同赔偿谢庆芳损失元;4.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复印图书费30元、复印诉讼材料费.20元;5.广州图书馆停止对外复印本案侵权图书《实用英文求职写作》而牟取利润的行为。
谢庆芳提供的《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英语简历写作指南》、《英语招聘广告阅读指南》三书序言记载了如下内容:
“这套丛书共分四册:《英语招聘广告阅读指南》,《英语简历写作指南》,《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英语面试应对指南》。”
“《英语招聘广告阅读指南》一书,介绍了英语招聘广告通常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收集了英语招聘广告中各行各业常见的职务与岗位的名称和英语招聘广告的常用语句,分析了英语招聘广告的语言特点,收录了大量的英语招聘广告实例,这些广告实例均选自近几年的报纸,招聘的职位五花八门,林林总总,应有尽有。”
“《英语简历写作指南》一书,介绍了英语简历的写作要领,其中包括必要元素、几种形式与各种版面设计,收集了英语简历的有用词汇和语句,列举了不同学历、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经历的英语简历范例,而且还附录了我国56个民族的名称、我国及广东省主要大专院校的名称和各类科系、专业、学位的名称,供各类求职人员在自写英语简历时查阅。”
“《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一书,介绍了英语求职信写作须知,其中包括求职信的用途、分类、结构、格式、内容和特点,收集了英语求职信的常用语句,列举了各种类型的求职信使用范例,涵盖了与求职相关的其它函件,最后还附录了中国百家姓和企业名称分类,供求职者自写英语求职信时查阅。”
广州图书馆收藏有《实用英文求职写作》(以下简称“林书”)一书,谢庆芳借阅该书后,于年4月2日在广州图书馆对该书进行了复印,并支付了30元的复印费。谢庆芳在原审诉状中主张林书的印刷数量为1册,天大出版社在原审答辩状中对该印刷数量予以确认。
林学明在年2月15日原审法院庭审时提交了本案证据材料,谢庆芳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但未当庭表示上述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
谢庆芳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为《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英语简历写作指南》和《英语招聘广告阅读指南》(以下简称“谢书”)。对于《英语简历写作指南》、《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二书,谢庆芳主要指诉林学明抄袭正文和附录单词的内容;对于《英语招聘广告阅读指南》一书,谢庆芳主要指诉林学明抄袭其附录单词的内容。经比对谢书与林书的具体内容,谢庆芳指诉林学明抄袭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单词及其中文翻译(包括林书正文和附录中的单词),例如:林书第23页的“Yours(very)truly,(Very)Trulyyours,你忠实的”与谢书《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第21页的“Trulyyours,你忠实的,VeryTrulyyours,你非常忠实的”等,以及林书第页之后的附录部分与谢书的附录部分;
2.英文求职信、简历的范文及中文翻译,例如:林书第41至43页的“8.谋求服务员职务”(Example8ApplicationforaJobasanAttendant)的范例与谢书《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第至页的“范例27谋求酒店客房服务员的工作”(Example27ApplicationforaJobasaRoomAttendant),以及林书第79至80页的“英文简历写作参考范例4”与谢书《英语简历写作指南》至页的“(6)期货经纪人FuturesBroker”范例;
3.英文求职信的行文格式和英文简历的表格式版面(仅有求职信、简历的格式而没有具体内容),例如:林书第17页的并列式英文求职信的行文格式范例与谢书《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第35至36页的“信函行文格式例A”,以及林书第62至63页的“表格式版面参考范例1”与《英语简历写作指南》第43至44页的“版面设计范例之五”(SampleLayout⑤);
4.与求职信、简历和自传等写作有关的概念、须知、词汇用法等综合内容,例如:林书第16页第一段的“如果求职者不知道用人单位收信人的姓名,我们可以使用英文‘ToWhomItMayConcern’短语来作称呼,其含义等于汉语的‘敬启者’”与谢书《英语求职信写作指南》第18页倒数第一段的“另外,如果写信人不知道收信人的姓名则可用ToWhomItMayConcern来作称呼。相当于汉语的敬启者。”
二审期间,谢庆芳、林学明对谢书是否为汇编作品有争议,但均确认林书为汇编作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主要焦点问题如下:
一、关于谢书和林书的作品性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谢书《序言》部分的介绍,谢书主要是从英语招聘广告、英语简历、英语求职信中收集常用词汇和语句,谢书对上述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有独创性。从体例的编排和内容的选择而言,谢书属于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应由谢庆芳享有。从具体内容而言,林学明提供的先于谢书出版的书籍中有表达近似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并非谢庆芳所独创,其不享有著作权;对于谢书中林学明不能举证有出处且具备独创性的其他内容,应视为谢庆芳自行创作的,谢庆芳对其享有著作权。原审法院认定林书为汇编作品,谢庆芳、林学明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关于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责任的承担问题。
从汇编作品角度,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从谢书和林书的目录结构和内容来看,两者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均存在不同。从具体内容角度,通过将谢书与林书进行对比,谢庆芳指诉林学明构成抄袭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单词及其中文翻译(包括林书正文和附录中的单词);2.英文求职信、简历的范文及中文翻译;3.英文求职信的行文格式和英文简历的表格式版面(仅有求职信、简历的格式而没有具体内容);4.与求职信、简历和自传等写作有关的概念、须知、词汇用法等综合内容。
关于第一种情形,单词及其中文翻译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谢庆芳对单词主张著作权欠缺法律依据;对于林书附录中的单词,其编排方式与谢书存在较大区别,由于林书和谢书均涉及到英语求职信、简历和自传等写作,不可避免会选择相同的英语单词,因此谢书在单词的选取上亦不存在独创性。故对谢庆芳该方面的侵权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种情形,英文求职信、简历和自传虽然在当今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属于普遍使用的英语应用文,图书市场上相关书籍也是相当普遍,英文求职信、简历和自传无论从格式还是内容上已臻于成熟和完善,但在谢书出版的年,英语应用文的普及程度远未达到现在的水平。谢书列举了针对各种专业、职业的求职信、简历和自传的范例,这些范例在当时无论从遣词造句、前后逻辑关系、写作技巧等方面均需耗费一定的脑力劳动,要求作者有一定的英文水平和写作能力,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林学明提供了部分范例的出处,由此可认定该部分范例不属于谢庆芳的独创,因此在本案中不予保护。对于林学明未能提供出处的范例,应认定谢庆芳为其著作权人。林书多篇范例参照了谢书的内容,有些范例甚至仅变换了姓名、地址、日期等内容,故本院认定林书该部分内容抄袭了谢书。
关于第三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独创性应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有一定的高度。对于英文求职信的行文格式而言,在谢书出版之前,各种格式早已广泛使用于人们的求职活动中,谢庆芳仅仅是对其进行介绍,而并非独创;对于英文简历的表格式版面而言,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利用表格来说明问题、列举数据等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利用表格的形式来写作简历也并非独树一帜或具有鲜明个性的做法,其独创性远未达到作品所需要的高度。故英文求职信的行文格式和英文简历的表格式版面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第四种情形,谢书中有与求职信、简历和自传等写作有关的概念、须知、词汇用法等综合内容,这些内容所体现的英语应用文写作的基础知识属于思想的范畴,在各种有关英语应用文写作的书籍中均大同小异。但对于该部分思想的传达和阐述则可以千变万化,其表达的具体方式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林学明对部分内容提供了相应的出处,其表达方式与谢书近似,因此该部分内容不属于谢庆芳的原创,本案不予保护。对于林学明未能提供出处的部分,应认定谢庆芳为其著作权人。对于该部分的内容,林学明有些仅变更部分词语,有些仅变更地名、方位等要素,故本院认定林书该部分内容抄袭了谢书。
综上,林学明抄袭了谢书部分有独创性的内容,既未得到谢庆芳本人的许可,也未列明具体的参考书目,故本院认定林学明的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林学明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天大出版社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天大出版社在出版林书前与林学明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并约定林学明对林书保证拥有相关权利,由此可知天大出版社对林书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部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林书的具体内容,林书与谢书在编排上存在不同,且林书对谢书具体内容的抄袭是有选择性的,并不十分明显。因此,除非将林书和谢书逐行逐句比对,否则难以发现林书存在抄袭谢书的现象。天大出版社虽然是专业的出版社,但要求其将林书与在先出版的同类型书籍按上述标准进行全面审查,未免过于苛刻。因此,本院认为,天大出版社无论是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署名以及所出版物的内容均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天大出版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林书并向谢庆芳返还其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对于谢庆芳要求销毁所有尚未销售的侵权制品的诉请,本院认为,鉴于林书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年1月,至今时间久远,在谢庆芳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出版发行的一般规律,本院推定天大出版社处不存在尚未销售的侵权制品,故本院对谢庆芳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知,赔礼道歉的承责方式通常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林学明虽然有抄袭行为,但并没有在林书中对谢庆芳本人或谢书进行歪曲或贬损,谢庆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因林学明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故谢庆芳要求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共同赔偿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承担共同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林学明虽有抄袭的故意,但天大出版社在出版前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的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谢庆芳要求其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共同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谢庆芳上诉要求天大出版社和林学明共同赔偿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谢庆芳的实际损失、林学明的获利以及天大出版社因林书的出版所得利润都无法准确计算。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本案作品的性质、类似作品的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谢庆芳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天大出版社应向谢庆芳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元,林学明应赔偿谢庆芳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元。
四、关于双方争议的其他问题。
关于谢庆芳认为林学明代理人默认侵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即便如谢庆芳所述,林学明代理人在原审调解时有道歉和愿意赔偿的意思表示,也不可因此认定林学明构成侵权。关于谢庆芳要求核实林学明是否存在学历造假的问题,这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也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谢庆芳认为被告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谢庆芳在原审庭审中对林学明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没有提出超过举证期限的问题,应当视为谢庆芳同意质证,原审法院亦将上述证据作为原审裁判之依据,故谢庆芳在二审期间提出超过举证期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补充查明新的事实后,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谢庆芳上诉意见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实用英文求职写作》(ISBN7---4/H?)一书;
三、被上诉人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谢庆芳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元;
四、被上诉人林学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谢庆芳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元;
五、驳回上诉人谢庆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元,由谢庆芳负担元,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元,林学明负担元;二审受理费元,由谢庆芳负担元,天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元,林学明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丽
代理审判员佘朝阳
代理审判员刘欢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钟小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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