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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发的一份求职简历,竟惹来一身官司,

开春之后

又到了一年里求职者找工作的高峰期

一份好的求职简历

是求职小伙伴们斩获好工作的“利器”

可是

简历也不能乱写的

弄不好就要惹官司上身的

今天小编讲的这个事情

就是跟简历有关

一份求职简历惹来一场官司

  事情得从一份简历说起。

  年,李某到A公司工作,主要从事设计工作。年4月离职。

  “公司人事调整,要求我离职。”离开工作了八九年的公司后,李某向B公司投了求职简历,而B公司正是A公司的竞争对手。

  李某没想到的是,这份简历投出不久,A公司便收到了一份举报材料。材料中称,李某离职后将A公司未上市产品的设计图纸、方案等资料提供给了B公司。

  为核实情况,A公司联系了李某,李某说了下面这样的话。

  “我原来负责这个系列,这可以体现我的价值。如果没有这份东西,人家也不会看上我。”    “设计师大家都知道,出去面试基本会拿别人的设计图。”

  没想到,李某的这些话,被A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给思明法院。

  经查,李某提供给B公司的除了自己参与设计的产品外,还有A公司其他设计师的作品。

  A公司起诉李某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2万余元,并登报道歉。

一场官司就这样拉开了

双方各执一言

都有自己的理由

A公司起诉李某的理由

  A公司称,在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附件约定书》以及李某签收的《员工手册》《员工承诺函》《收条》等文件中均明确规定A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方案等材料,李某也承诺会遵守。

  但在求职过程中,李某盗用并泄露A公司多款产品设计图纸,其中部分款式还是该公司其他设计师的作品。所以,A公司主张,李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辩解的理由

  李某称,其简历中的材料是从A公司官方网站下载的产品实物图以及自己离职后设计的作品。

  李某还表示,A公司承诺,在竞业禁止期内,每月月底发给其合同工资20%作为其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补偿金,但A公司从未支付这笔钱。李某认为,这视为A公司放弃了对其进行竞业禁止约束的权利,A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看起来是不是都有道理呀

小编也疑惑了

到底这个案件该怎么审理呢?

这么专业的事情

当然还是交给专业的法官吧

思明法院:一审判赔3万元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设计图、产品方案等对A公司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且A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在员工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等措施防止秘密泄露,李某也签署了保密承诺。因此,李某的行为已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仅约定公司未支付补偿金时,公司放弃对李某的竞业禁止限制,但并未约定放弃对员工保密义务的要求。

  近日,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停止使用从A公司取得的多个系列产品设计图、产品方案等。李某还应向A公司赔偿元。

缘何法院会如此判决呢?

法官是这么说的

法官开讲

  很多员工在从单位离职后,通常会有一种观念,认为只要是自己的作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会存在侵权的问题。

  从这个案件看,我们应该进一步认识著作权法上“职务作品”的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就属于职务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著作权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本案中虽然产品设计图为被告完成,但属于职务作品,创作者个人仅享有署名权,其他的著作权权益比如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均归公司所有。因此,被告并不享有将设计图自行复制用于简历并提交给其他公司的权利。

  而另一方面,原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已经对产品设计图等资料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原告公司的员工对此亦知晓,因此,这些具有经济价值的设计图已经构成了商业秘密,即使是产品设计图的作者,未经原告公司的许可,也不能将设计图对外使用、发布。

这件事给求职的小伙伴们提了醒

求职简历可不要乱写

郑重提醒

求职简历要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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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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